士林簡易庭102年度士簡字第947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士簡字第947號
原   告  黃淑慎
訴訟代理人  翁瑞麟 律師
被   告 長鑫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樹旺
訴訟代理人  陳薏安
       謝佳純
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本院於民國103年2月24日
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中當事人欄內被告之訴訟代理人「 陳蕙安 」之
記載,均應更正為「陳薏安」。
事實及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
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
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3月28日
士林簡易庭法官林昌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3年3月28日
書記官羅以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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