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5年度易字第328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5年易字第328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7月24日

裁判案由:妨害自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判決95年度易字第328號公訴人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丁○○
乙○○上列被告等因妨害自由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5年度偵字第1976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定有明文。
二、公訴意旨略以:被告2人曾有夫妻關係,於民國90年間離婚,被告丁○○受雇於 田志成 ,其工作內容為前往新竹縣竹北市○○街○○○號4樓辦公室,領取代辦貨款業務之宣傳單外出發送,上開建築物1至4樓係由 傅崇玉 向屋主承租後,在1樓經營淺草町餐廳,2樓自住,3樓(含2房、1衛浴)則轉租予告訴人甲○○、丙○○,4樓轉租予田志成。94年5月8日13時許,被告丁○○以商議子女教養問題為由,邀被告乙○○外出,一同前往上開處所,自1樓淺草町餐廳大門進入,向在櫃檯內之傅崇玉謊稱要上4樓開會,即偕同被告乙○○自櫃檯旁之樓梯上樓,2人沿樓梯至3樓,竟未經告訴人2人之同意,無故進入其等承租之住宅內左側房間,被告2人在屋內聊天並發生性行為,隨後並一同進入浴室,嗣後再度返回上開房間,數分鐘後被告丁○○再次進入浴室,又返回左側房間,被告丁○○又自該房間走出,並躡手躡腳打開右側房門,適告訴人甲○○在房間內休息,立即上前質問被告丁○○,並報警處理,因認被告2人涉有刑法第306條第1項侵入住宅罪嫌等語。
三、查本件被告2人所涉侵入住宅犯行,依刑法第308條第1項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因告訴人2人撤回其告訴,有聲請撤回告訴狀2份附卷可稽,依照首開說明,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95年7月24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汪銘欽
法官楊數盈法官林惠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
中華民國95年7月24日
書記官黃旭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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