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雄補字第1783號
原 告 蘇梅來銓
上列原告與被告業誠資產管理有限公司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關係
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
新臺幣(下同)150,000元,應徵第1審裁判費1,550元。茲依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準用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
,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2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朱世璋
本裁定不得抗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2 日
書記官 林芊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