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義簡易庭(含朴子)100年度嘉簡字第653號民事裁定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嘉簡字第653號
原   告  陳榮松
上列原告對被告 游錦銘 請求給付票款事件,原告前曾聲請對被告
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
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下同)1,12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2,088元,扣除前繳支
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1,588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
裁定後七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2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2  日
                 書記官 莊良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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