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89年度除字第27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89年除字第27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1月26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八十九年度除字第二十七號
聲請人大安商業銀行營業部法定代理人甲○○代理人 俞詩凱 右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八十八年度催字第三三四三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八十八年十二月十六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一月二十六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吳光釗本判決不得上訴。
右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一月二十六日~B法院書記官林春城~F0~T48┌──────────────────────────────────────────────────────┐│附表:八十八年度催字第三三四三號│├─┬─────────┬─────────┬───────────┬────────┬────────┬──┤│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號││││(新台幣)│││├─┼─────────┼─────────┼───────────┼────────┼────────┼──┤│1│大安商業銀行營業部│台灣銀行營業部│八十八年六月三日│貳仟零肆拾伍萬元│BB四三七三六八││││法定代理人 潘榮 ││││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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