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02年度中簡字第2821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分享 LINE Twitter 複製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中簡字第2821號原 告 陳嘉泓 訴訟代理人 陳桂清 兼 訴 訟代 理 人 周美珠 被 告 張宏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3年4月29日上午11時30分在本庭第33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3年4月9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法官施懷閔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3年4月9日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