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346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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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訴字第346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3月19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7年度訴字第346號原告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被告甲○○○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97年3月5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2,099,971元,及按如附表所示之本金計算之利息、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21,790元由被告負擔。
事實
甲、原告方面:
一、聲明:如主文所示。
二、陳述:訴外人洲興機械有限公司邀同被告為連帶借款人或擔任連帶保證人,向原告借款七筆,分別為新臺幣(下同)150,000元、350,000元、300,000元、700,000元、450,000元、1,050,000元及1,000,000元。依約定書之約定,逾期清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之10%,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之20%計付違約金,且如有一期未依約清償,視為全部到期。訴外人洲興機械有限公司及被告,分別自如附表所示之起息日起即未依約清償本息,依上開約定,喪失期限利益,全部債務視同全部到期,尚有如聲明所示之本金、利息及違約金未清償,被告為系爭消費借貸契約之連帶借款人或連帶保證人,自應負清償之責,爰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
三、證據:提出借據、貸款契約書、帳戶交易查詢明細等為證。
乙、被告方面: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理由
一、程序方面:本件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經查,訴外人洲興機械有限公司邀同被告為連帶借款人或擔任連帶保證人,向原告借款七筆,分別為150,000元、350,000元、300,000元、700,000元、450,000元、1,050,000元及1,000,000元。依約定書之約定,逾期清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之10%,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之20%計付違約金,且如有一期未依約清償,視為全部到期,訴外人洲興機械有限公司及被告,分別自如附表所示之起息日起即未依約清償本息,依上開約定,喪失期限利益,全部債務視同全部到期,尚有如聲明所示之本金、利息及違約金未償等情,業據原告提出借據、貸款契約書、帳戶交易查詢明細等為證,核屬相符。原告上開主張,信屬實在。
三、從而,原告本於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訴請被告給付2,099,971元,及按如附表所示之本金計算之利息、違約金,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據上論結,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385條第1項前段、第78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3月19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林宗成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中華民國97年3月19日
書記官鄭晉發~F0附表:
┌─────┬─────────────────┬───────────────────────────┐│本金│利息│違約金││├────────────┬────┼───────────┬───────────────┤│(新臺幣)│期間(民國)│年利率│期間(民國)│利率│├─────┼────────────┼────┼───────────┼───────────────┤│150,000元│自95.10.13起至清償日止│6%│自95.11.14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之10%,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之20%計算│├─────┼────────────┼────┼───────────┼───────────────┤│350,000元│自95.10.13起至清償日止│6%│自95.11.14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之10%,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之20%計算│├─────┼────────────┼────┼───────────┼───────────────┤│225,295元│自95.10.17起至清償日止│7.5%│自95.11.18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之10%,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之20%計算│├─────┼────────────┼────┼───────────┼───────────────┤│525,739元│自95.10.17起至清償日止│7.5%│自95.11.18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之10%,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之20%計算│├─────┼────────────┼────┼───────────┼───────────────┤│208,131元│自95.10.11起至清償日止│6%│自95.11.12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之10%,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之20%計算│├─────┼────────────┼────┼───────────┼───────────────┤│485,626元│自95.10.11起至清償日止│6%│自95.11.12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之10%,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之20%計算│├─────┼────────────┼────┼───────────┼───────────────┤│155,180元│自95.10.20起至清償日止│9.99%│自95.11.21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之10%,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之20%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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