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125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7月31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1259號聲請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現於臺灣宜蘭監獄執行中)上列受刑人因如附表所示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應執行之刑(96年度聲減字第148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附表編號一至三之犯罪,均減為詳如附表編號一至三所示之刑,與附表所列其餘不應減刑之犯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柒年肆月。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如附表所示之時間各犯如附表所示之罪,經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受刑人所犯附表之犯罪,其犯罪時間均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而其中如附表編號一至三之犯罪,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聲請與附表所列其餘不應減刑之犯罪所處之刑,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10條、第11條、第
12條,修正前刑法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7月31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黃雅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彭莉婷中華民國96年8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