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288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訴字第288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0月24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訴字第2881號原告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訴訟代理人乙○○
丁○○被告戊○○
甲○○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原告欠繳納裁判費新臺幣30,096元,經本院於民國(下同)96年9月26日以96年度補字第1148號裁定,命原告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96年9月29日送達原告。有送達回證在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一紙附卷可稽,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10月24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王鏗普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6年10月24日
書記官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