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訴字第176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0月24日
裁判案由:返還漂流木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訴字第1761號上訴人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林務局東勢林區管理處法定代理人甲○○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乙○○間因96年度訴字第1761號返還漂流木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803,237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13,21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10月24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陳文爵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6年10月24日
書記官劉易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