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128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7月31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1287號聲請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犯詐欺罪,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96年度聲減字第150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幫助詐欺取財罪,減為有期徒刑壹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民國95年5月22日起至95年7月6日止之不詳時間犯詐欺罪,經本院以96年度士簡字第31號(偵查案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95年度偵字第10420號),判處有期徒刑2月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9條,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7月31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梁哲瑋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玉瓊中華民國96年8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