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127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7月31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1275號聲請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現於臺灣臺北監獄士林分監執行中)上列受刑人因如附表所示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應執行之刑(96年度聲減字第140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附表所示之各罪,均減為如附表所示之刑,如易科罰金各以銀元叁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應執行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叁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如附表所示之時間各犯如附表所示之罪,經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受刑人所犯附表所示之犯罪,其犯罪時間均在中華民國96年
4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定其應執行之刑及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3項、第10條第1項、第12條,刑法第2條第1項,修正前刑法第41條第1項、第51條第5款,修正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7月31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黃雅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彭莉婷中華民國96年8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