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127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127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7月31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1270號聲請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侵占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96年聲減字第149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侵占罪,減為罰金貳仟伍佰元,如易服勞役以銀元參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因於民國91年8月6日犯侵占罪,經本院以92年度士簡字第649號(偵查案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91年度偵字第10012號),判處罰金伍仟元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修正前刑法第42條第
2項,刪除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條,現行法規所定貨幣單位折算新臺幣條例第2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7月31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周明鴻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丁梅芬中華民國96年8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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