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133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訴字第133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4月19日

裁判案由:給付損害賠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訴字第1337號上訴人 趙家瑞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中興航空股份有限公司因100年度訴字第號1337號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貳佰玖拾伍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肆萬伍仟叁佰零柒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4月19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王士珮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2年4月19日
書記官尤朝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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