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2年度聲字第7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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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2年聲字第7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5月14日
裁判案由:返還擔保金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聲字第75號聲請人旭揚建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賴信安 相對人 陳美君
陳雅紅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擔保金事件,本院於民國102年3月21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主文欄關於「九十七年存字第一六三○號」之記載,應更正為「九十六年存字第一六三○號」;理由欄關於「97年存字第1630號」應更正為「96年存字第1630號」。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5月14日
民一庭法官林芮伶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102年5月14日
書記官葉昱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