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8年度聲字第256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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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8年聲字第25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3月16日

裁判案由:宣告沒收物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聲字第256號聲請人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樓上列聲請人因被告賭博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96年度緩字第19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簽單」貳拾柒張、「計帳單」貳張、「倍數表」壹張及「樂透六合手冊」壹本均沒收之。
理由
一、按檢察官依第253條或第253條之1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供犯罪所用、供犯罪預備或因犯罪所得之物,以屬於被告者為限,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刑事訴訟法第25
9條之1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本案被告甲○○(原名 蔡秀慧 )所涉賭博案件,經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於民國96年2月26日以96年度偵字第900號為緩起訴處分2年,並經該署命被告向雲林縣國民小學生紓困助學基金支付新臺幣2萬元,被告已遵期履行,緩起訴期間並已屆滿,有上開緩起訴處分書、扣案物品清單、郵政跨行匯款申請書2紙在卷可稽。而扣案之「簽單」27張、「計帳單」2張、「倍數表」1張及「樂透六合手冊」1本,均為被告所有供犯罪所用之物,爰依前開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三、本件經核並無不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3月16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王紹銘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洪秀虹中華民國98年3月18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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