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易字第37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7月27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易字第379號上訴人即被告甲○○上列上訴人甲○○因詐欺案件,不服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中華民國98年6月17日第一審判決(原起訴案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97年度偵字第25587號),提起上訴,經核其上訴狀未敘述上訴理由,亦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即補提上訴理由書,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3項規定,限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正,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7月27日
刑事第七庭法官連雅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張尹嫚中華民國98年7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