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4年度重訴字第35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4年重訴字第35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1月20日

裁判案由: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重訴字第357號上訴人 吳碧峯 (即 黃麗齡 之承受訴訟人)
吳灝展 (即黃麗齡之承受訴訟人)視同上訴人 黃立德
黃玲齡 黃瑞齡 黃琪齡 被上訴人 黃建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院於民國一○六年十二月二十九日所為之一○四年度重訴字第三五七號裁定撤銷之。
理由
一、按當事人死亡者,訴訟程序在有繼承人、遺產管理人或其他依法令應續行訴訟之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民事訴訟法第168條定有明文。
二、查被繼承人黃麗齡前於民國106年6月6日對於106年5月25日本院104年度重訴字第357號核定第二審訴訟標的價額裁定提起抗告,嗣黃麗齡已於106年9月9日死亡,依上開規定,本件訴訟程序在其繼承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惟黃麗齡之繼承人吳碧峯、吳灝展乃於107年2月1日始陳報黃麗齡於106年9月9日死亡乙情,且由吳碧峯、吳灝展承受訴訟並續行訴訟。是本院於106年12月29日所為之104年度重訴字第357號駁回上訴之裁定,逕列黃麗齡為上訴人,係對已無當事人能力之黃麗齡為裁定,容有未洽,應由本院將該裁定予以撤銷。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11月20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陳月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107年11月20日
書記官吳帛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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