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7年易字第7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1月19日
裁判案由:傷害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易字第77號上訴人即被告 周修瑋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傷害案件,不服本院民國107年9月19日107年度易字第77號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檢察署107年度偵續字第4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理由
一、按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應向管轄第二審之高等法院為之;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原審法院認為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或法律上不應准許或其上訴權已經喪失者,應以裁定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362條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上訴人即被告周修瑋(下稱上訴人)因傷害案件不服本院民國107年9月19日所為之第一審判決(同年月27日送達),於同年月27日之法定期間內提起上訴,惟其刑事上訴狀並未敘述上訴理由,僅載明:理由另狀補陳。再上訴人嗣後並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而經本院依刑事訴訟法第361條規定,於同年11月5日命其於裁定送達後翌日起5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狀;該命補正之裁定正本業於同年月8日送達至上訴人住、居所,並由上訴人本人簽收,有該裁定、送達證書各1份在卷可參(見本院卷第137-139頁)。上訴人至遲應於同年11月13日補提上訴理由書狀,惟上訴人仍未予補提,揆諸前揭規定,本件上訴即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應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362條前段,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11月19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陳昱維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中華民國107年11月20日
書記官許婉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