岡山簡易庭101年度岡補字第214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岡補字第214號
原   告  蔡錦榮
上列原告與被告 陳界元 即宏隆車行間請求給付扣押薪資款等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係因財產權關係而起訴,其
訴訟標的價額依原告起訴主張訴之聲明內容核定為新臺幣叁拾柒
萬叁仟陸佰伍拾叁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肆仟零捌拾元整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
叁仟伍佰捌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
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書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
未為繳納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23  日
         岡山簡易庭 法 官 何清富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並應繳納裁判費新臺
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23  日
               書記官 戴顯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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