岡山簡易庭101年度岡聲字第3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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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岡聲字第30號
聲 請 人 裕融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嚴凱泰
相 對 人 張秋龍
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為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准將聲請人於民國一0一年五月三十日,對相對人張秋龍由高雄
青年郵局所發第一八九號存證信函所示意思表示之通知為公示送
達。
聲請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伊自第三人台灣歐利克股份有限公司受讓對
相對人張秋龍之債權,並將債權讓與通知書寄送相對人之戶
籍地址,惟上開信函遭郵務機關以遷移不明為由退回,為此
聲請裁定准予公示送達等語。
二、按表意人非因自己之過失不知相對人居所者,得依民事訴訟
法公示送達之規定,以公示送達為意思表示之通知,民法第
97條定有明文。
三、經查,聲請人按相對人之戶籍地址寄發債權讓與之通知,遭
郵局以「遷移不明」為由退回,有聲請人提出之退件信封、
存證信函、戶籍謄本等各1件附卷可稽。揆諸上開說明,足
徵聲請人不知相對人居所確非因自己之過失所致。準此,聲
請人所為之聲請,核與前揭法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
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7月23日
岡山簡易庭法官何清富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1年7月23日
書記官戴顯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