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01年度中補字第125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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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中補字第1257號
原   告  吳惠玲
       蕭明欣
       曾雅珮
       李璧如
       蔡立莛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 黃禎源 間請求給付工資事件,原告起訴未據
  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25,000
  元,依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
  標準第2條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330元。惟本件原告係
  因請求給付工資而涉訟,爰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7條之規定
  暫免徵收2分之1,是本件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665元。茲依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適用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
  ,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依起訴狀附件之臺中市政府勞工局函所載,本件原告等人係
  與「岱盟實業有限公司」之勞資爭議事件,惟起訴狀之被告
  為「黃禎源」,此部分原告應具狀陳明,並載明本件之被告
  係「黃禎源」或「岱盟實業有限公司」,倘係岱盟實業有限
  公司,應提出書狀更正並載明其法定代理人及其住居所,併
  提出岱盟實業有限公司變更事項登記卡(請逕向經濟部中部
  辦公室申請)。
三、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30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呂麗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30  日
               書記官

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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