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101年度士小字第55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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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士小字第552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鴻楓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窈萱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禾啟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上訴
人對於中華民國101年6月13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
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以裁定限令
該上訴人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業於民國101
年7月13日送達該上訴人收受,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二、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後段,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
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7月25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士林簡易庭
法官陳介源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
路○段○號)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1年7月25日
書記官范煥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