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度交附民字第6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交附民字第6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2月18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原告乙○○訴訟代理人 呂福元 律師被告甲○○上列被告因本院96年度交易字第221號過失致死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12月18日
交通法庭審判長法官謝順輝
法官陳德池法官曾雨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施春祝中華民國97年12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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