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9年補字第92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0月26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補字第925號原告甲○○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 賴泳鈴 、 賴明豐 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等發支付命令,惟被告等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0萬元,應繳裁判費
20,8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20,300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一件,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9年10月26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馬傲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10月26日
書記官張方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