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113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9年訴字第113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8月31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訴字第1134號原告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乙○○被告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99年7月30日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43,268元,該項裁定已於同年8月4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惟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民事科查詢簡答表、答詢表各1件可稽,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8月31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馬傲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9年9月3日
書記官張方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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