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9年補字第78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8月31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補字第787號原告百順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原告因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曾聲請對被告乙○○、丙○○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佰肆拾貳萬陸仟捌佰元,應繳裁判費新臺幣壹萬伍仟壹佰伍拾柒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壹萬肆仟陸佰伍拾柒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99年8月31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周群翔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8月31日
書記官游育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