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6年司促字第1441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5月0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6年度司促字第1441號債權人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管國霖 債務人 林芳慈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伍萬肆仟叁佰柒拾玖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緣相對人林芳慈於民國105年5月24日向聲請人申辦信用貸款(帳號:00000000000000),詎相對人逾期未為繳款,迄今尚欠如利息附表序號1所示之本金及利息。案經聲請人數次通知其前來履行,均未獲置理,故相對人顯有故意違約之實,確有督促其履行之必要。本件為請求一定數量金錢為標的,為求簡速,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迅賜對相對人發給支付命令,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俾保債權,至感德便。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6年5月9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洪子嵐┌─┬─────────┬─────────────────┬─────────────────────────┐│編│金額│利息│違約金│││├──────────┬──────┼──────────┬──────────────┤│號│(新臺幣)│起迄日(民國)│週年利率│起迄日(民國)│利率│├─┼─────────┼──────────┼──────┼──────────┼──────────────┤│1│54,379元│105年9月25日起至│百分之10│無│無││││清償日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