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2年除字第235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9月30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判決九十二年度除字第二三五號
聲請人乙○○代理人甲○○聲請人聲請宣告股票無效事件,本院於九十二年九月二十六日言詞辯論終結如下:
主文附表所載之股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股票,因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九十二年催字第二十四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該表所載股票無效。
理由
一、查附表所載之股票,經本院以九十二年催字第二十四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九十二年八月十三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九月三十日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庭~B法官楊中琪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B法院書記官蔡德章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九月三十日附表:
~F0~T48┌──────────────────────────────────────────────────┐│股票附表:九十二年度催字第二四號│├─┬───────────────┬──────────────┬────┬───┬────┬───┤│編│發行公司│股票號碼│種類│張數│股數│備考││號│││││││├─┼───────────────┼──────────────┼────┼───┼────┼───┤│1│協禧電機股份有限公司│九0─ND─0000000─││壹│壹仟│││││一│││││├─┼───────────────┼──────────────┼────┼───┼────┼───┤│2│協禧電機股份有限公司│九0─ND─0000000─││壹│壹仟│││││三│││││├─┼───────────────┼──────────────┼────┼───┼────┼───┤│3│協禧電機股份有限公司│九0─ND─0000000─││壹│壹仟│││││五│││││├─┼───────────────┼──────────────┼────┼───┼────┼───┤│4│協禧電機股份有限公司│九0─ND─0000000─││壹│壹仟│││││七│││││├─┼───────────────┼──────────────┼────┼───┼────┼───┤│5│協禧電機股份有限公司│九0─ND─0000000─││壹│壹仟│││││九│││││├─┼───────────────┼──────────────┼────┼───┼────┼───┤│6│協禧電機股份有限公司│九0─ND─0000000─││壹│壹仟│││││0│││││├─┼───────────────┼──────────────┼────┼───┼────┼───┤│7│協禧電機股份有限公司│九0─ND─0000000─││壹│壹仟│││││七│││││├─┼───────────────┼──────────────┼────┼───┼────┼───┤│8│協禧電機股份有限公司│九0─ND─0000000─││壹│壹仟│││││九│││││├─┼───────────────┼──────────────┼────┼───┼────┼───┤│9│協禧電機股份有限公司│九0─ND─0000000─││壹│壹仟│││││0│││││├─┼───────────────┼──────────────┼────┼───┼────┼───┤│0│協禧電機股份有限公司│九0─ND─0000000─││壹│壹仟│││1││二│││││├─┼───────────────┼──────────────┼────┼───┼────┼───┤│1│協禧電機股份有限公司│九0─NX─0000000─││壹│柒佰肆拾│││1││一│││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