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2年上訴字第277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10月01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上訴字第二七七二號
上訴人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上訴人即被告甲○○選任辯護人柯士斌律師
黃豪志 律師上訴人即被告乙○○選任辯護人 李蒼棟 律師右上訴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臺灣宜蘭地方法院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七月九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業於九十二年九月十七日辯論終結在案,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月一日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第十四庭
審判長法官陳祐輔
法官陳國文法官洪昌宏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廖月女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