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4年度上訴字第41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4年上訴字第41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6月18日

裁判案由:強盜等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04年度上訴字第410號上訴人即被告 林文濱 選任辯護人 陳冠宇 律師
詹漢山 律師上列被告因強盜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林文濱羈押期間,自中華民國104年6月30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林文濱前經本院認為犯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3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於中華民國104年3月31日執行羈押,至中華民國104年6月29日,3個月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中華民國104年6月30日起,第1次延長羈押2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6月18日
刑事第十二庭審判長法官康應龍
法官林三元法官張靜琪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李淑芬中華民國104年6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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