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10年聲字第24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1月19日
裁判案由: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10年度聲字第245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林洺宸上列受刑人因違反藥事法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10年度執聲付字第9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林洺宸 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林洺宸因違反藥事法等案件,經本院以106年度聲字第3864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11月確定,於民國107年11月13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10年1月14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10年1月14日法矯署教字第10901982991號函及所附法務部○○○○○○○○○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核准假釋日期及文號:110年1月14日法矯署教字第10901982990號)、本院被告前案紀錄表,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1月19日
刑事第十九庭審判長法官曾淑華
法官陳文貴法官王美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李逸翔中華民國110年1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