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度易字第3163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易字第3163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8月07日

裁判案由:毀棄損壞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97年度易字第3163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上列被告因毀棄損壞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97年度偵字第14714號),本院臺中簡易庭(97年度中簡字第2276號)認不得逕以簡易判決處刑,由本院刑事普通庭改依通常程序審理後,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乙○○基於毀棄損壞之犯意,於民國97年6月14日上午6時50分,以路邊撿拾的水泥塊,丟擲在臺中縣大里市○村路○號告訴人即其弟甲○○所有之房屋1樓鐵門2處,致鐵門2處凹陷,足以生損害於告訴人,因認被告涉有犯刑法第354條之毀棄損壞罪嫌。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本件被告乙○○涉犯之毀棄損壞罪,依刑法第357條規定須告訴乃論。茲告訴人甲○○業於97年8月4日具狀撤回告訴,有聲請撤回告訴狀1份附卷可稽,是告訴人既於第一審言詞辯論終結前撤回其告訴,揆諸前揭法條規定,爰不經言詞辯論,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2條、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8月7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11庭
法官丁智慧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附繕本),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上訴書狀如未敘述理由,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本院。
書記官林錦源中華民國97年8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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