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度司家聲字第29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司家聲字第29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8月09日

裁判案由:聲請閱卷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司家聲字第298號聲請人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相對人 陳昌熾 (亡)上列聲請人聲請閱卷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當事人得向法院書記官聲請閱覽、抄錄或攝影卷內文書,或預納費用聲請付與繕本、影本或節本」;「第三人經當事人同意或釋明有法律上之利害關係,而為前項之聲請者,應經法院裁定許可」,民事訴訟法第242條第1項、第2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於非訟事件準用之,此觀非訟事件法第48條規定甚明。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查明101年度司繼字第1886號事件之繼承人及遺產清冊,爰聲請閱覽卷宗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向本院聲請閱覽前開事件卷宗,惟未提出委任狀及釋明與本件有何法律上之利害關係,經本院於民國105年7月13日以桃院 豪家菁 105年度司家聲字第298號函通知補正,惟迄今未為補正,故認聲請人之聲請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四、爰依法裁定如主文。
五、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5年8月9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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