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89年度聲字第925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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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89年聲字第92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10月30日
裁判案由:宣告沒收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聲字第九二五號
聲請人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聲請人聲請宣告沒收案件(八十九年度聲沒字第一二○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扣案之內含微量安非他命之小夾鏈袋壹只,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甲○○於民國(下同)八十九年七月十三日晚上九時五十分許,駕駛其所承租之自小客車,沿台九線公路由臺東往關山分向行駛,途經臺東縣鹿野鄉台九線三百五十三公里處經警攔截,並從上開汽車行照上查獲含有微量安非他命之小夾鏈帶乙只之事實,業經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因罪嫌不足以八十九年度偵字第一四一八號為不起訴處分,惟上開經查獲扣案之物品既屬第二級毒品,爰依法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二、按查獲之毒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又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毒品危害防治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及刑法第四十條但書分別定有明文。經查,本件扣案之含有微量安非他命之夾鏈袋係屬違禁物,依首揭之說明,應認本件之聲請為正當,爰依刑法第四十條但書、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等規定,裁定沒收並宣告銷燬。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月三十日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庭
法官陳兆翔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蘇美琴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月三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