屏東簡易庭102年度屏補字第243號民事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屏補字第243號
原   告 新安東京海上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高雄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文昌
訴訟代理人  邱清吉
被   告  徐紹斌
上列原告與被告徐紹斌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之訴事件,原告起訴
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72,201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9  日
         屏東簡易庭 法 官 李麗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9  日
               書記官 滕一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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