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屏補字第243號
原 告 新安東京海上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高雄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文昌
訴訟代理人 邱清吉
被 告 徐紹斌
上列原告與被告徐紹斌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之訴事件,原告起訴
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72,201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9 日
屏東簡易庭 法 官 李麗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9 日
書記官 滕一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