馬公簡易庭104年度馬小字第31號民事宣示筆錄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104年度 馬小字 第31號
原   告 台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統雄
訴訟代理人  鄭品聰
被   告  楊福利
上列當事人間104年度馬小字第31號返還借款事件,於中華民國
104年7月30日辯論終結,於中華民國104年8月13日,在本院公開
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陳炫谷
  書記官 林德盛
  通 譯 高秋玲
兩造均未到。
法官諭知判決主文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參萬捌仟柒佰捌拾捌元,及自民國九十五
年二月十五日起至民國九十五年三月十四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
之十八點二五計算之一般利息,及自民國九十五年三月十五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延滯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如被告以新臺幣參萬捌仟柒佰捌拾捌元為原
告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中華民國104年8月13日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馬公簡易庭
書記官林德盛
法官陳炫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
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
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
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04年8月13日
書記官林德盛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