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8年度北簡字第16044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分享 LINE Twitter 複製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北簡字第16044號原 告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嘉賢 訴訟代理人 陳慕勤 龔筱祺 被 告 王建緯 即 王建忠 被 告 李怡雯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9年1月31日上午9時30分在本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8年12月25日臺北簡易庭法官郭美杏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8年12月25日書記官楊婷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