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北簡字第11219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施明毅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林真吾 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等事件
,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08年11月19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惟
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參拾貳萬元,應繳
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伍仟壹佰參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
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
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未繳,駁回其上訴,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25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張瓊華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25 日
書記官 賴敏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