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0年司促字第6235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5月1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0年度司促字第6235號聲請人即債權人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翁健 代理人 陳漢誠 相對人即債務人 林綺禎 即 林宏文 之繼承人相對人即債務人 林曼琳 即林宏文之繼承人
一、債務人應於繼承林宏文之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76,422元,及其中新臺幣68,600元,自民國95年3月29日起至104年8月31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利息,暨自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務人應於繼承林宏文之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94,260元,及其中新臺幣86,775元,自民國95年6月1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暨自94年11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由債務人連帶負擔。
四、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五、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0年5月1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廖雅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