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197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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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8年訴字第197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5月18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訴字第1979號上訴人 杜婌香
謝侑蓁 被上訴人 蘇炳賢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0年4月1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查上訴人上訴聲明之訴訟標的金額如附表所示,各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如附表所示,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5月18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陳世源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5月18日
書記官吳婉萱附表┌──┬───┬──────┬────────┐│編號│上訴人│訴訟標的金額│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新臺幣)│├──┼───┼──────┼────────┤│1│杜婌香│686,824元│11,235元│├──┼───┼──────┼────────┤│2│謝侑蓁│100,000元│1,5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