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9年勞訴字第10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5月18日
裁判案由:請求給付工資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勞訴字第103號上訴人即被告尚水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蔡政宏 被上訴人即原告 廖淑惠 訴訟代理人 王瀅雅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資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0年2月2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442條第2項定有明文。上開勞動事件法未規定者,依勞動事件法第15條後段規定,適用於勞動事件。
二、查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0年4月20日裁定,限上訴人於收受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此裁定業於同年月26日送達上訴人,有送達證書可證。惟上訴人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繳費資料查詢、收費答詢表查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答詢表在卷可稽,依首揭說明,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0年5月18日
勞動法庭法官謝佳純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0年5月18日
書記官陳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