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9年交字第229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5月18日
裁判案由:交通裁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109年度交字第229號上訴人即原告 黃林火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即被告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汐止分局間交通裁決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10年4月28日本院109年度交字第
229號行政訴訟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依行政訴訟法第
237條之5第1項第2款規定,應徵收上訴裁判費新臺幣7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5月18日
行政訴訟庭法官林宜靜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5月18日
書記官廖引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