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9年易字第71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5月18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9年度易字第715號公訴人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林志龍選任辯護人王信凱律師被告許育欣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8年度偵字第0000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再開辯論。
理由
一、按辯論終結後,遇有必要情形,法院得命再開辯論,刑事訴訟法第291條定有明文。
二、上列被告被訴詐欺案件,雖經本院於民國110年4月20日辯論終結,惟因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0年5月18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陳明偉
法官江哲瑋法官葉育宏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謝涵妮中華民國110年5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