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11年度上字第13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分享 LINE Twitter 複製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11年上字第13號民事裁定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3月02日裁判案由:確認優先購買權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111年度上字第13號上訴人 吳浤勝 吳偉銘 前列2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呂郁斌 律師被上訴人 薛夏林 兼訴訟代理人 薛福林 被上訴人 薛丞凱 訴訟代理人 薛木旺 本件準備程序終結,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1年3月2日民事第二庭法官李怡諄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1年3月2日書記官梁美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