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11年度上字第1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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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11年上字第1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3月02日

裁判案由:確認優先購買權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111年度上字第13號上訴人 吳浤勝
吳偉銘 前列2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呂郁斌 律師被上訴人 薛夏林 兼訴訟代理人 薛福林 被上訴人 薛丞凱 訴訟代理人 薛木旺 本件準備程序終結,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1年3月2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李怡諄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3月2日
書記官梁美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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