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8年重家繼訴字第2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5月18日
裁判案由:分割遺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重家繼訴字第22號上訴人 李婉伊 被上訴人 李文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10年2月9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對於家事訴訟事件提起第二審上訴,應依訴訟標的金額繳納上訴裁判費。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此觀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442條第2項規定甚明。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0年4月30日裁定命上訴人於收受該裁定後5日內補繳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143,317元,該裁定已於同年5月7日送達上訴人,有卷附送達證書可稽。惟上訴人逾上開期間迄未補正,有本院家事科查詢簡答表、本院答詢表在卷可憑,是依上開規定,本件上訴顯難認為合法,自應予以駁回。
三、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5月18日
家事庭法官詹朝傑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5月18日
書記官黃郁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