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度補字第191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補字第191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7月12日

裁判案由:給付租金等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補字第1915號原告 周建龍 被告 蔡雙鳳 訴訟代理人 廖振洲 律師
一、本件原告因請求給付租金等,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是依法應以其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壹佰玖拾捌萬參仟參佰參拾參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為貳萬零柒佰零壹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伍佰元外,尚應補繳貳萬零貳佰零壹元。
(二)應提出準備書狀1件及繕本1份。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1年7月12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吳幸娥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7月12日
書記官溫婷雅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