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4年度司促字第5896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5896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7月0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4年度司促字第5896號債權人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債權人-法 邱怡仁 定代理人債務人 陳重仁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萬陸仟叁佰玖拾元,及其中新臺幣壹萬肆仟捌佰柒拾柒元自民國97年3月1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緣相對人陳重仁〈身分證字號:Z000000000〉持用聲請人核發之信用卡簽帳消費,並簽立約定條款在案,惟相對人未依約繳款,且其信用卡業經聲請人依約定條款第廿三條規定逕予停用,其全部債務均視為到期。相對人除應給付聲請人各項帳款,另依該條款第十五條規定,應加付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循環利息,相對人截至民國97年3月16日止,尚結欠新臺幣14877元消費款、新臺幣1,513元循環利息,總計新臺幣16390元整未為清償,經聲請人屢催未果,爰依民事訴訟法第五0八條聲請支付命令,狀請鈞院鑒核,賜准裁定如聲請意旨,藉保權益,實感德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4年7月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鄭心怡◎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若債務人為個人者,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五日內,請提出債務人最新戶籍登記謄本(記事欄勿省略);若債務人為法人或商號者,債權人應於五日內,請提出法人或商號最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人或商號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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