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度聲字第1515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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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聲字第151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4月08日
裁判案由: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聲字第1515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馬世嘉
(現於法務部矯正署臺東監獄武陵分監執行中)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5年度執聲付字第20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馬世嘉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馬世嘉先前於(一)於民國101年間因施用第1級毒品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度審訴字第1898號判處有期徒刑1年確定;(二)於101年間因施用第1級毒品案件,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現已改名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以下稱本院)101年度訴字第2407號判處有期徒刑10月確定;(三)於102年間因施用第1級毒品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度審訴字第570號判處有期徒刑1年2月確定;(四)於102年間竊盜案件,經本院102年度簡字第2887號各判處有期徒刑4月、3月,應執行有期徒刑6月確定;(五)於102年間因竊盜案件,經本院102年度簡字第1759號判處有期徒刑4月確定;(六)於102年間因竊盜案件,經本院102年度簡字第7948號判處有期徒刑
4月確定,其後上開(一)至(四)所示案件再由本院103年度聲字第2947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4月確定,以及上開(五)至(六)所示案件則由本院103年度聲字第1759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7月確定,於102年4月15日經入監接續執行有期徒刑合計3年11月,嗣再由法務部於105年4月1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05年4月1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
000號函附之法務部矯正署臺東監獄武陵分監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等卷證資料,認受刑人 馬世嘉業 經法務部核准假釋,是聲請人以本院為受刑人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聲請裁定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核無不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
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5年4月8日
刑事第十二庭
法官楊仲農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廖庭瑜中華民國105年4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