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聲字第139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4月08日
裁判案由: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聲字第1393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顏榮三上列受刑人因公共危險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105年度執聲付字第17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顏榮三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顏榮三因公共危險案件,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及本院分別判處有期徒刑,合計刑期1年6月確定,於民國104年1月29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5年3月25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刑法第93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假釋中付保護管束處分,乃發生於裁判確定後,性質上無從與裁判併宣告之,依刑法第96條但書規定,自許於裁判外單獨宣告之。
三、經查,受刑人顏榮三㈠因公共危險案件,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以103年度審交易字第615號判決處有期徒刑11月確定;㈡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本院以103年度審交易字第1665號判決處有期徒刑10月確定,上開㈠㈡所示案件,再經本院以10
3年度聲字第5962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6月確定,受刑人於104年1月29日入監執行前揭有期徒刑1年6月,業經法務部矯正署於105年3月25日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
0號核准假釋在案,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刑日數為12日,縮短刑期後刑期終結日為105年7月16日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法務部矯正署105年3月25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函及所附法務部矯正署臺南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各1份附卷可稽。從而,經本院審核上揭有關文件後,認本件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4月8日
刑事第九庭法官王綽光上開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林蔚然中華民國105年4月8日